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促進廣大教師的知識更新和專業(yè)發(fā)展,提高教書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教師管理體制,建設高素質專業(yè)化教師隊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和幼兒園教師入職后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 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及受聘于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和幼兒園且聘期為一年以上的教師。 在湖南省實施中小學教師定期注冊工作前已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且屬于定期注冊對象的中小學教師,應申請首次注冊。已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中小學教師且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應申請首次注冊。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yè)發(fā)展作為工作目標。 定期注冊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guī)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xiàn)教師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水平和工作業(yè)績情況。 第五條 省教育廳主管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h級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jiān)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六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首次注冊合格: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公辦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或聘用為民辦中小學教師且聘期為一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初次聘為教師的,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七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師德表現(xiàn)考核合格; (二)注冊有效期內每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于國家規(guī)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定期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guī)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 (三)注冊有效期內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jīng)所在學;蚪逃姓块T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chǎn)假等情形除外。 第九條 暫緩注冊人員在暫緩注冊的有關情形消除后,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消除暫緩注冊的有關情形,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暫緩注冊期內年度考核合格; (二)補齊未完成的國家規(guī)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并完成暫緩注冊期內應完成的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 (三)暫緩注冊期內未發(fā)生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在一個學期以上的情形,經(jīng)所在學;蚪逃姓块T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chǎn)假等情形除外。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冊不合格: (一)注冊有效期內連續(xù)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或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師德表現(xiàn)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的。 第十一條 特殊情形的注冊辦法: (一)對“一人多證”的,即對持有兩種及以上教師資格證書、且在崗任教的,由申請人自行選取與現(xiàn)任教崗位最相應的一種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二)對“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低學段任教的,視為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三)對“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高學段任教的,試點工作啟動前已經(jīng)在編在崗(或民辦學校在崗一年以上)教師,在首次注冊工作中,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但需限期取得相應高學段的教師資格方能繼續(xù)任教,否則將限期調整到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相應的學段任教。定期注冊工作啟動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四)對“科證不一”的,即現(xiàn)任教學科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上任教學科不一致的,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五)對“中職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師資格證書在中等職業(yè)學校任教,或持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在高中學校任教的,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二條 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實行統(tǒng)一的注冊程序和工作時間。第十三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應在當年申請首次注冊;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時間在當年定期注冊工作啟動時間之后的,應在下一年度申請首次注冊。 經(jīng)首次注冊后,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第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中央在湘單位,省、市州有關單位直屬中小學校按屬地原則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定期注冊實行網(wǎng)上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教師資格首次注冊,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附1)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如教師資格證書非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頒發(fā),且在“中國教師資格網(wǎng)”上無法查詢驗證的,則應同時提供申請人人事檔案中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復印件; (三)所在學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學教師師德表現(xiàn)考核表》(附2)。 初次聘為教師的,還應提供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附1)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學教師師德表現(xiàn)考核表》(附2);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縣級及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初審意見的復核;省教育廳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并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省教育廳的注冊結論,對準予注冊者的資格證書蓋章,標注注冊日期和有效期限,并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并建立定期注冊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結果的運用: (一)定期注冊合格人員,方可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但是持有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只能在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職業(yè)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yè)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注冊后的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二)暫緩注冊者,暫緩期內不得晉級及晉升高一級教師職稱(職務),不得參加評優(yōu)、評先; (三)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并給予相應處罰;已經(jīng)注冊的,撤銷注冊。第二十二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件、證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其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四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 1.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 2.湖南省中小學教師師德表現(xiàn)考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