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拓寬湘潭縣法院法官選任渠道,充實法官隊伍,推進法官職業(yè)化建設,以更好地適應工作需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yè)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等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按照《法官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德才兼?zhèn)涞臉藴,在湘潭縣法院人員編制職數范圍內,采取考試、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面向全國擇優(yōu)選調執(zhí)行員3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堅持黨管干部、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注重實績的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把優(yōu)秀人才充實到我院的執(zhí)行工作崗位上來,促進我院的各項工作更順利地開展。 二、遴選的職位及人數 本次計劃遴選執(zhí)行員3名。 三、遴選的范圍 從全國范圍內具備法官、檢察官任職資格或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A證),已經辦理公務員登記,具有公務員身份和相關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遴選。 四、遴選條件和資格 1、具有公務員身份,歷年考核均在稱職以上; 2、具有法官、檢察官任職資格或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A證); 3、熱愛法院工作,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強,堅持司法為民,勤奮工作,銳意進取,有較強的業(yè)務能力和調研能力,工作實績較突出; 4、具有國家承認的法律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 5、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男性,身體健康,符合有關體檢要求;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遴選: (1)近2年受過黨紀、政紀處分; (2)正在接受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審查尚未作出結論; (3)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擔任法官的其他情形。 五、遴選程序及方法 (一)報名和資格審查。 1、報名時間:2013年6月10日-2013年6月30日。 2、報名地點: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政工科(地址:湘潭縣人民法院辦公樓418、419室)。 聯系人:譚歆玲、胡穎,聯系電話:0731-57757615。 3、報名辦法: 報考者需交驗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公務員登記表、法律職務任職文件復印件各1 份,且須注明“與原件相符合”并加蓋原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公章,近期同底免冠2寸彩色照片4張,填寫好《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遴選執(zhí)行員報名表》,并附電子版。 外地報名者可采用網絡報名方式,通過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網網站下載報名表。將報名表格電子版本及相關證件掃描后發(fā)電子郵件至郵箱:1660828050@qq.com。網絡報名者可在參加面試時將上述材料交驗。 4、資格審查: 對報名人員的相關信息,包括年齡、身份、工作時間、行政職級等進行審查,通知經審查合格的人員領取準考證。遴選計劃人數與資格審核通過人數的比例 未達到1:3的,將相應減少遴選人數。 (二)面試。 本次遴選只進行面試,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方法,包括專業(yè)知識、綜合素質兩方面。根據面試成績由高到低,按照計劃遴選人數1:2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對象。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三)體檢。 體檢標準依據國家人事部、衛(wèi)生部頒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fā)[2005]1號)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國人廳發(fā)[2007]25號),結合本行業(yè)或崗位實際要求執(zhí)行。若體檢有不合格者,則按考生面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體檢、考察對象。 (四)考察。 由本院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對體檢合格人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yè)務素質、現實表現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的情況進行考察。對考察結果進行綜合評議,確定擬錄人員并予公示,公示期為7天。如考察對象經確認自動放棄、單位不同意調出或考察對象不合格的,由遴選領導小組決定是否遞補,如確定遞補,則按考生面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遞補次數不超過2次。 (五)試用、辦理調動手續(xù)和任職。 對遴選對象,實行三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滿,本人寫出書面總結,由用人部門提出考核意見。適應職位要求的,報縣委組織部、縣編辦、縣人事局同意后,辦理正式調動手續(xù)。 六、組織實施與監(jiān)督 此次遴選工作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由我院政工科具體組織實施,整個過程自覺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現象的發(fā)生,對遴選過程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將及時調查處理,確保工作公正有序進行。 監(jiān)督舉報電話:0731-57757611(本院紀監(jiān)室)。 七、其他事項 (一)報考者須經所在單位同意,報名資料原則上不予退回,我院將依法保護報考者個人信息。 (二)被遴選人員原行政職級按有關政策規(guī)定予以確認。 (三)被遴選人員在異地的,原則上不負責家屬工作調動,住房及小孩入學等均自行解決。 (四)對不符合報名條件而弄虛作假或考試中舞弊者,取消其入選資格,并視情況追究紀律責任。 (五)凡被遴選錄取者,需與本院簽訂最低服務五年的合同。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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